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三)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指定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手印)。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需提供“用人单位注册资料”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