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新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就业创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就业创业政策涉及百姓福祉。就业资金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本保障,加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基础。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积极就业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破土萌芽阶段(2001-2006年)、稳定阶段(2007 年-2008年)、成长壮大阶段(2009-2014年)和枝繁叶茂阶段(2015--) 政策的制定从2003年《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03】6号)文件出台,正式建立了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明确了七项开支范围,分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筹集两部分资金; 2006年,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6】31号),建立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明确了十二项开支范围,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2009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09】61号),建立了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明确了十二项开支范围; 201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明确了十项开支范围,强调“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原则,政策目标更加清晰,资金用途更加明确,管理制度更加规范。 2015年底,财政部、人社部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文件,去年下半年,我借上微型党课的机会,为大家梳理了一下,部里新文件出台以后,我们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根据目前我省已经出台而且仍在执行的所有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并反复征求各设区市财政和人社部门意见,《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7】15号)于今年6月6日正式出台,《暂行办法》从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管理5个方面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完善。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从2003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到2006年就业再就业资金,再到2009年的就业专项资金,每一时期的就业资金叫法不一样,资金使用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目前,我们的就业资金叫就业补助资金,强调的是补助的概念,不是全包,也不是全免费,就业补助资金只是降低了就业创业政策供需双方的部分交易成本,有助于调动相关机构、补贴对象等就业创业政策参与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新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加快全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主要从新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新旧文件的对比为大家做了一下梳理,大致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资金的来源和分配、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新旧政策的对比和突破。 第一讲 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一、 资金的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按照部里新出台的文件要求,就业补助资金,已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这将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将就业补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逐步建立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省新出台的文件不再区分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筹集就业资金两种不同资金来源的使用范围,凡是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都可以用于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规定被取消) 二、 资金的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结余因素、重点工作因素五种:省里在部里三项因素的基础上,考虑到目前我省资金结余过大和重点工作倾斜的情况,新增结余因素、重点工作因素两项内容。 第二讲 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 就业补助资金一直秉承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将就业补助资金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一类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另外,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文件新增其他支出项。具体内容共13项。(补贴对象、政策重点、补贴标准) 一、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以及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六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在部里五类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退役士兵) 政策重点: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300-3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100元/人/天。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补助。 对刑满释放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1-3个月就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600元/人。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开展的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补助。 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重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220元/人。(不在就业局的政策范围之内) 三、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六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与旧的文件有些改变,剔除了“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双困高校毕业生”,新增了“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政策重点:(两类人群:同上;两种情形:企业招用,灵活就业) 招用困难人员,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另外,省里对于毕业五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重点: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重点: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的单位,给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 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运行费补贴 政策重点: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或就业扶贫车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本省行政区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政策重点: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标准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另外,对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补贴的对象:(具体到三类)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政策重点:一次性补贴标准为5000元。 九、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重点: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由登记注册经营所在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 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十、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政策重点: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等支出。同时,对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十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重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可以根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场所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费,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指导专项服务等。 十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重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设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 十三、其他支出 政策重点:包括就业援助活动和宣传活动相关支出,包括各大媒体、报刊等的宣传费、招聘会现场的制作费等等。 十四、就业补助资金严令禁止不得用于支出的项目: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都属于专项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户核算”的原则分别对这两项资金进行财务核算)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指: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 六大项内容体现就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无论就业补助资金流向哪一级,哪一个部门,使用范围都不能涉及这六项内容,这也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红线。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中,加强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2、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3、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4、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5、对就业补助资金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6、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公示制度。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官网上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具体各项补贴的公示内容大家可以按照文件上的具体内容来操作) 第四章 新旧政策的对比和突破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当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大的资金使用范围来看,剔除原71号文件中的职业介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四项内容,也就是说这四项内容已经不再属于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新增了“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运行费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优秀项目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这几大项内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这个科目重新以“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来定义,重点强调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比71号文件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范畴更广了。 新文件的出台,在许多方面作了突破,完善了我省积极的就业政策。具体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当扩大了支出范围,强化了政策的完整性。 1、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险补贴的范畴,将“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畴。 2、将退役士兵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参加职业培训中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纳入生活费补贴范围; 3、将在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 4、将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纳入创业孵化基地范围,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5、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的人员纳入一次性求职补贴范围;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 6、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政策使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可以用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包括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指导专项服务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下一步,省厅将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 二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强化了政策的有效性。 1、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300-3000元/人,其中创业培训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确定,生活费补贴由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提高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但低限有最低不少于300元/人调整为最低不少于220元/人; 3、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4、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标准由按期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调整为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 5、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项目5000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是适当简化程序手续,强化了政策的操作性。 明确了各项补贴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款,在加强人社部门权利的同时也强化了人社部门的审核责任。同时,职业培训取消了达到一定就业率才给予补贴的规定,根据实际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数进行补贴,简化了程序,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 四是适当明确考核因素,增强了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明确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进一步增强了资金分配透明度,引导各地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 在资金分配方面,有新规定,采取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全因素分配法,即改变了历年90%资金按基数分配,10%资金按因素分配的做法,实行100%按因素分配的方法,主要因素有4个:一是35%资金按基础因素分配,二是20%资金按照投入因素分配,三是10%资金按照绩效因素分配,四是35%资金按重点工作因素分配。第二个原则是扣结余,人社部从全国当年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总量中拿出50亿元,根据各地2016年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决算中结余数,与当年支出数计算出来的结余率进行扣减。由于江西省滚存结余偏大,导致在这个方面资金扣减偏多。目前,我市也面临着沉淀资金过多,资金结余过大的情况,截止到9月底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结余15500万元,其中市本级结余9800万元,(2016年末全省就业补助资金结余11.48亿元,结余1亿以上的地市只有有4个,结余总计达6.99亿)从7月份开始,省里根据《暂行办法》对就业补助资金报表体系进行了调整,建立了“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力、资金使用进度慢、资金结余量大的地市进行全省通报,省就业局也将不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结余过大的地市进行逐一约谈,约谈之后还要进行督导。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力争在年底前降低资金结余。 我来就业局转眼快八年了,一直都在不断的学习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从2009年61号文件到2012年71号文件,再到今年新出台的15号文件,通过逐字逐句的学习,并进行新旧政策对照,我感觉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了,补贴标准也越来越高了,但让我更有感触的是对政策的精准把握越来越难、资金使用的风险越来越大。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还请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会后对我理解文件不精准、不透彻的地方多批评,多指正,帮助我进一步把文件学深,学透;对我工作中处理不妥之处请多包涵,多谅解,我也一定会和大家统一思想,迎难而上,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敬业的工作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把我们局里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就业资金用得出去、用得高效、用得安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